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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2013/10/11 16:07:26 点击数:

 

      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2009年)

司法部文件

司发[2009]24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司法鉴定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基本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基本要求: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

基本要求: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基本要求: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司法鉴定职业伦理;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基本要求: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司法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司法鉴定人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私自接受委托鉴定;

二、不准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

三、不准作虚假鉴定;

四、不准超时限或不按规定程序鉴定;

五、不准代替他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六、不准未经司法鉴定机构签发出具鉴定文书;

七、不准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八、不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财物;

九、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不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拒绝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违反以上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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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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