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2009年)
司法部文件
司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司法鉴定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基本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基本要求: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
基本要求: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基本要求: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司法鉴定职业伦理;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基本要求: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司法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司法鉴定人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私自接受委托鉴定;
二、不准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
三、不准作虚假鉴定;
四、不准超时限或不按规定程序鉴定;
五、不准代替他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六、不准未经司法鉴定机构签发出具鉴定文书;
七、不准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八、不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财物;
九、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不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拒绝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违反以上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