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接待室负责本中心所有委托案件的鉴定咨询、登记、收费、盖章及报告发放。
2.中心接待室工作人员按照各专业鉴定委托的注意事项对鉴定委托咨询进行答复。
3.中心接待室工作人员根据委托项目引导委托人至各专业鉴定室,办理鉴定受理手续。
4.各专业轮班鉴定人负责对鉴定委托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5.各专业鉴定人如决定受理案件,则需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如不受理,需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6.委托方在办理完鉴定申请手续后,持司法鉴定协议书至中心接待室,按照收费标准缴纳鉴定/检验费。
7.中心接待室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事项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8.中心接待室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受理登记号码给司法鉴定协议书编号,并加盖中心行政章,司法鉴定协议生效。
9.各专业鉴定人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进行鉴定/检验,并出具鉴定/检验意见书或报告。
10.鉴定书需经鉴定人签字、签发人办理签发手续后,中心接待室工作人员才可加盖本中心司法鉴定印章和鉴定人章,并决定是否发放报告。
11.委托方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鉴定周期,凭司法鉴定协议书和缴费票据至本中心接待室领取鉴定/检验报告。若需邮寄的,委托方应在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注明,并向中心接待室工作人员支付相应的邮寄费用。
12.中心鉴定人员根据委托方要求,需外出鉴定的,应到中心接待室办理外出鉴定登记手续,并在鉴定/检验完毕后,回本中心接待室办理鉴定委托受理登记、缴费手续。
13.严禁鉴定人不通过中心接待室私自接案。凡违反本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和本规定受理案件者,本中心将追究相关鉴定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