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16时许,庞某因纠纷被他人击打面部,约10分钟后死亡。解剖检验:见双侧球睑结膜稍充血,上唇见2.5cm×1.0cm青紫,下唇内粘膜见1.3cm×1.0cm、1.6cm×1.0cm两处挫裂伤,创周肿胀。解剖检验见颅骨无骨折,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无出血,蛛网膜下腔无出血,脑底动脉节段性硬化。颈部逐层暴露皮下及各深、浅肌群,未见出血等异常改变。双侧胸腔内无积血、积液,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异物。打开心包,心包腔内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肥大,表面较多脂肪附着。腹腔内器官正常。
组织病理学检验:重度冠心病(心重620克,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Ⅲ级),高血压病,脑水肿,全身多器官淤血。
毒物分析:未检出常规毒物。
鉴定分析:(1)死者体表检验发现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但内部检验未见颅骨骨折、血肿形成及脑组织损伤表现,分析认为可以排除外伤性暴力致死。(2)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规毒物,可以排除常规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3)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患有严重冠心病(心重620克,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Ⅲ级)、高血压病,分析认为死者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由于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及损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死者本身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及损伤是促使其疾病发作的诱因。
鉴定结论:死者庞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