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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 鉴定须知

2013/07/27 11:31:20 点击数:

1)本鉴定中心接受公、检、法、司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等委托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伤物推断等。

2)委托方所提供鉴定材料应全面、真实及合法,因鉴定材料问题而影响鉴定结果的,由委托方承担相应后果。

3)医疗尸体检验原则上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符合冷冻条件的(-16℃以下)保存尸体,可延长至7天。超过7天或更长时间进行尸体解剖,其结果仅供参考。冷冻尸体须经解冻(室温下12小时以上)才能进行尸体检验。 

4)一般尸体检验后,死者家属可及时处理尸体。

5)尸体检验时可派代表列席,但禁止拍照、录音和录像。

6)尸体检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死者的体表形态,并需要提取必要的组织、器官进行进一步检查,我们会在尸检前书面告知委托方,死者家属应给予充分理解。

7)法医病理学鉴定有时需要进行其他辅助检验,如毒化检验等,委托方应配合相关工作。

8)因科技水平及鉴定材料所限,有可能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果。

9)法医病理学鉴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通知委托方,鉴定期间原则上不接受咨询。

10)鉴定文书出具后3个月内委托方可申请领取尸体检验标本,没有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我中心将自行处理尸体检验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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