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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物鉴定] 检材的采集包装保存送检

2013/09/09 10:26:56 点击数:

1、检材的种类:

1)体外检材:包括药片、药渣、剩饭剩菜、呕吐物、胃内容、肠内容、空容器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查获的可疑物等;

2)脏器检材:包括肝、肾、肺、脑、脾、心等;

3)组织检材:包括肌肉、脂肪、骨骼、毛发、指甲等;

4)体液检材:包括血液、尿液、胆汁、玻璃体液等。

2、检材的采集方法:

1)通过口服途径中毒,但未死亡时,可以提取呕吐物、血液(10-20mL)或者24小时之内收集的尿液进行送检;

2)中毒死亡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呕吐物、胃内容及胃全部、肠内容及肠全部(注意分段提取),血液、尿全部、肝、肾、肺等进行送检;

3)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对特殊检材进行提取,如安眠药中毒的情况下可提取脑进行送检,重金属钡中毒的情况下可提取脂肪送检,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可提取心脏血进行送检;通过注射途径中毒的情况下,可以提取皮下组织及肌肉进行送检(注意提取空白对照部位);通过肛门、阴道途径中毒的情况下可以提取粘膜进行送检。

3、检材的包装及保存方法

1)液体或半固体状的检材:可以使用玻璃瓶盛装,并在玻璃瓶外部套塑料袋;

2)固体检材:可以使用纸袋或塑料袋盛装;

3)所有送检检材均应标注中毒案件名称、中毒者姓名、送检材料种类、数量,并留下取检人的信息;

4)检材如果不能及时送检,应在-10℃--20℃的冰箱中低温储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送检检材不变质,可采用冰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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