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可接受个人委托外,其他诸如人身伤害、医疗纠纷及工伤等活体检验者,均应持公、检、法、司及相关部门的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收到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方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本鉴定中心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受理后与本鉴定中心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本中心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时被鉴定人必须到场(委托单位要求进行文证审核鉴定的除外),同时需带齐与鉴定有关的医疗材料,包括病历、影像学资料(X片、CT、MRI等)及其他的临床检验结果等;
4、本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法医学活体检查并进行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鉴定专家根据鉴定需要可建议被鉴定人进行特殊项目检查、复查;
5、如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需委托人支付专家咨询费),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6、鉴定报告书的完成:交通事故、工伤、人身伤害等普通鉴定案件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或疑难案件及医疗纠纷鉴定一般不超过60日。本中心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7、鉴定文书发放:根据约定由委托人或交费人凭鉴定收费发票领取鉴定报告书,或我中心代为邮寄,费用自理。司法鉴定文书发放不超过三份。
8、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鉴定中心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9、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鉴定中心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